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 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1)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李二、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3)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老李死亡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5)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