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A.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B.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
C.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
D.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