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老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自己不再追求极端,不再担心对方追求极端,那么自然就不用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可以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限度,这自然只能根据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战争不再是抽象的,而是特殊的行动过程,既然敌对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工作机构,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现象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了。
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进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我们在前面(第二节)放下的一个问题,即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重新进行研究了。在这以前,趋向极端的法则,一直掩盖着政治目的,令敌人无力抵抗和打垮敌人这个意图,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的作用一旦减弱,这个意图一旦同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显现出来。既然这里考虑的是怎样根据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计算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因素。敌人的反抗越小,需使用的力量就越小。要求敌人所作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因此,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可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务必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并非纯粹的概念,是实际事物。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我们以为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能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缘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反对还是赞成,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积累十分强烈的敌对情绪,存在很紧张的局面,以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却能产生大大超过它本来应起的作用,引起一种真正的爆炸。
上面说的这一点不光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来说的,而且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所说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能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另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取代政治目的。可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很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缓和,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效能就越明显,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简直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假使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就越是如此。这说明,为什么从歼灭战一直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并没什么矛盾。然而,这里又产生了需要我们进行说明和解答的另一个问题。
十二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管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不论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可能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完成每一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称做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急缓。
这里我们不想谈行动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办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非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关系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把事情办得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原本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假使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仿佛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这样。在这里当然不能忘记,我们谈的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并非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